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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6-25        信息来源:查看

2014年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6/25   来源: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及《低价药品清单勘误表》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明确我省低价药品清单


我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制定了四川省政府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共计245个品种(西药90个,中成药155个)。凡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国家发展改革委《低价药品清单勘误表》和《四川省政府定价范围内低价药品清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低价药品清单”)产品所列剂型的各个规格均应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低价药品清单中涉及按照特定企业或特定情况制定的药品价格,日治疗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按照低价药品价格政策执行;不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按现行有关价格政策执行。


二、严格控制低价药品日均费用


列入低价药品清单的产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低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在药品实际销售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日均费用,西药不超过3元/日,中成药不超过5元/日。


三、建立低价药品清单动态管理机制


政府定价范围内的药品,因药品生产成本、说明书用法用量等因素发生改变导致日均费用突破或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我委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建立低价药品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对进入、退出低价药品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四、加强低价药品价格监测检查工作


低价药品生产企业、社会零售药店、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低价药品生产成本以及社会零售药店、各级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力度,加强低价药品实际购销价格监测。对于不合理提价、价格调整幅度大、价格变动频繁的低价药品,要加强调研,必要时可纳入专项调查范围。对擅自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进行销售的药品,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委报告。

本通知将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同时向社会公布(www.scdrc.gov.cn),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



1. 国家发展改革委《低价药品清单勘误表》



2.《四川省政府定价范围内低价药品清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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