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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关于新增和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21-11-12        信息来源:查看

现将我局拟批复的关于新增和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11月12日至11月23日。

征求意见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145号人力社保大楼910室;邮编:318000

电话:88513398传真:88513327

邮箱:hjd0708@163.com

附:关于新增和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12日

关于新增和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级公立医院:

为持续深化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413号)、《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浙政发[2016]19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省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0]31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1号),按照政府制定价格相关规定,现就我市新增和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有关事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PET/MR全身显像等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内容及试行价格详见附件1,试行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另有规定除外)。

二、调整射频消融术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2),属于医保支付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医保支付。

三、调整完善营养状况评估-营养筛查等2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医保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含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备注等),按调整完善后的政策纳入医保支付。微创拔牙不纳入医保支付。

四、各级公立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按规定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收取费用,完善价格公示制度,切实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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