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经东北三省地区协调,我局制定91种增补进入我省医保目录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要求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国家已制定公布药品价格的补充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附表二);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二中属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药品的价格为临时零售价格,在国家公布统一价格后,执行国家的统一定价。
二、全省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所有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作价规定,在不突破最高临时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对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低于500元(含500元)的,按实际采购价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贯彻实施,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跟踪及监督检查,了解市场实际供应情况,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发现实际供应价格与规定零售价格差价过大的,要及时向我局报告;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招标采购的药品,政府定价高于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不得上调;政府定价药品低于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按政府定价执行
五、因国家药监局已将右旋糖酐铁口服溶液按非处方药管理,黑价格字[2007]55号文中序号1226、1227的价格予以废止,实行市场调节价格。
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