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发改收费〔2016〕213号
省管各医疗机构,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
根据国家政策和我省医疗服务项目开展情况,为进一步规范理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减轻病患者负担,经研究,决定新增、调整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为推进新的诊疗技术在临床上的应用,经审核,新增8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按附件1执行。
二、调整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为合理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理顺医疗服务项目关系,决定调整规范部分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共27项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调整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按附件2执行。
三、省管各医疗机构其浮动幅度按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甘价费〔2004〕321号)规定执行(附件说明中另有规定的除外)。凡在项目内涵中包含的服务内容及耗材不得单独收费。
四、省管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价格收费行为。各市州价格、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制定完善本地医疗服务价格。
五、各级价格、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对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行提高项目价格、扩大范围收费、不执行降低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规范过度医疗、过度检查等诊疗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六、部分医疗机构申报项目,由于没有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项目准入,或不能提供成本监审资料。故仍按现行医疗服务项目规范执行。
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试行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止。试行期间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予以反馈。修订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附件
2.调整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附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