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努力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和省医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取消药品加成全面启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鄂医改办发[2017]1号)精神,结合十堰市实际,制订本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对医院减少的合理收入的补偿,原则上通过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调整补偿80%,政府补助20%。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价格调整补偿额实行总量控制。调价补偿总量根据医院2016年药品加成收入和鄂医改办发[2017]1号文件确定的调价补偿比例计算确定,调价后医疗服务净收入增加原则上应当与调价补偿总量相持平。
(二)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中医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检验价格,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三)统筹协调,同步推进。加强“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要与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政策衔接。价格调增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支付,保证总体上群众负担不增加。
三、价格调整内容
(一)省管价格项目:68项(具体价格见附件1)
1、诊查费:价格上调3项。
2、护理费:价格上调15项。
3、磁共振扫描(MRI):价格下调9项。
4、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价格下调5项。
5、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价格下调36项。
(二)市管价格项目:2716 项(具体价格见附件2)
1、手术治疗类:价格上调1818 项,价格项目编码32、33类。
2、中医诊疗类:价格上调124项,价格项目编码41-48类。
3、检验类:价格下调774项,价格项目编码25、26类。
四、价格调整相关规定
1、医疗服务价格调增部分的费用,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予以支付。
2、暂不调整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按原规定执行。
3、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五、实施范围
市、区(含郧阳区)属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鼓励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公立医院同步参与属地改革。
六、执行时间
从2017年7月31日零时起,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执行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七、相关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各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不得擅自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和制定价格,对暂不调整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类)价格不得随意调整。
2、强化医院内部管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医院内部管理,积极推进临床路径管理改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调整医院医疗收入结构,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降低管理成本,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加强执行情况监督与考核管理。
3、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实施后,各相关医院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落实价格公示和费用清单等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开展价格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受理医疗服务价格举报和投诉,对未按规定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的医院要严肃查处。
4、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宣传,合理引导预期。城市公立医院价格改革的目标是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同时降低大型设备检查费用,降低检验价格,为合理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腾出空间,达到药品价格、设备检查费、检验价格三降低,医疗服务价格适当提高的效果,是从长远和现实都有利于降低患者不合理负担,有利于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重要改革举措。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改革精神得到各方面充分理解,使党和政府的改革政策得到充分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