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增补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2015年3月15日 渝价〔2015〕61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发改局、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改局、卫生计生局,市级各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职工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有关规定,加快推进《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年版)》在我市的实施,经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决定,增补一批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一、本次增补的项目价格系《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12年版)》中我市医疗机构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是《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年版)》的补充。
二、增补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年增补)》。其收费方法按照《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年版)》使用说明执行。
三、《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年增补)》与《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年版)》若有矛盾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四、各级医疗机构收到本通知后,应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做好增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反映。
五、各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规定乱收费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六、本通知于2015年3月25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年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