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价格有关政策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规定,经挂网公示征求意见,我委制定了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现下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及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时,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加强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本通知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0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