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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卫生计生委关于胎儿系统性彩色多普勒超声筛查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4-15        信息来源:查看

新发改医价〔2016〕651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兵团发展改革委、卫生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95号)精神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5〕323号)有关规定,为适应医疗技术进步和医疗服务需要,经研究,制定胎儿系统性彩色多普勒超声筛查等9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本次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共6类、9项。具体包括综合医疗服务类肛周护理等2项;实验室诊断类胃泌素释放肽前体(ProGRP)测定等3项;影像学诊断类胎儿系统性彩色多普勒超声筛查1项;临床手术治疗类麻醉深度电生理监测1项;康复治疗类疼痛综合评定1项;辅助操作类眼耳鼻喉微动力系统1项。以上9项的财务分类、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计价说明详见附表。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做好价格管理、公示、宣传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要依法查处。

四、本通知自2016年4月25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满后制定正式价格。

附表:胎儿系统性彩色多普勒超声筛查等9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016年4月7日

附件【胎儿系统性彩色多普勒超声筛查等9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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