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医价〔2015〕323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适应医疗技术进步和医疗服务需要,经研究,对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未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以下简称《项目规范》)的项目,属国内首创或领先和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经临床试验及科学论证(鉴定)对提高诊断和治疗水平确有显著效果的医疗服务项目。对购置的新仪器、设备,其诊疗内容与《项目规范》所列项目相同,只是功能的改进、增加,或仅是材料、试剂有所差别的,不列入新增项目。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程序
(一)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提出正式文件向卫生主管部门进行申报。自治区直属医疗机构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申报;解放军、武警、兵团所属医疗机构应取得其上一级卫生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后,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申报;其它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地(州、市)卫生主管部门申报,由地(州、市)卫生主管部门初审后,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申报。
医疗机构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申请文件;
2、诊疗内容:服务项目规范名称(包括项目简称、英文缩写)、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操作规范、技术标准及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不良作用等;
3、临床应用的证明材料及本专业三级医疗机构高级职称以上专家书面推荐材料;
4、使用新产品或新材料的批准文件;
5、医用设备、试剂、辅助材料、卫生材料的原始购置单据影印件;
6、国内其他省区临床使用情况及其它相关材料;
(二)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服务项目,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临床准入及技术认定。对确属新增项目的,向申报单位出具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书面认定材料。
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程序
(一)驻乌鲁木齐地区的自治区直属、中央驻疆单位、解放军、武警、兵团等部门所属医疗机构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申报。其它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申报。
医疗机构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请定价的文件;
2、自治区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认定书面材料;
3、《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请表》(详见附件一);
4、《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详见附件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的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成本测算,填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中的第五项医疗业务及管理费用按照15%计算。
5、医用设备、试剂、辅助材料、卫生材料的原始购置单据影印件;
6、国内其他省市有关价格资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医疗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医疗服务成本审查意见,新增项目定价建议,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是否存在重复收费、肢解项目等问题,确定新增项目是否可以作为单列项目收费,根据项目的实际成本和同类项目的合理比价,制定服务价格,并公布执行。未经公布的项目即非新增项目,不再逐一告知申请单位。
四、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确定项目的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和计价说明。
五、自治区批准制定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试行两年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备案,申请列入《项目规范》。未被国家批准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予以取消。新增项目价格试行期间,国家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已列入《项目规范》尚未在我区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以及因诊疗技术进步需调整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程序办理。
七、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请表
2.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015年3月19日
附件1: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请表
新增医疗项目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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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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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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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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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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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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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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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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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项目平均月工作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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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项目平均工作时间(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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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价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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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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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及负责人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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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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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
单位:元
一、仪器设备费 每次分摊费用小计: |
名称 |
产地 |
型号 |
仪器原值 |
使用年限 |
年折旧额 |
年大修理费 |
每次摊销金额 |
折旧 |
大修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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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折旧费 每次分摊费用小计: |
房屋结构 |
建筑面积(m2) |
型号 |
使用年限 |
年折旧额 |
年大修理费 |
每次摊销金额 |
折旧 |
大修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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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员支出 每次分摊费用小计: |
操作人员职称 |
平均月工资及福利费 |
人数 |
操作时间(小时) |
每次摊销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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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药品卫生材料费(按实际购进价计) 每次分摊费用小计: |
药品试剂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使用次数 |
每次摊销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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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材料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使用次数 |
每次摊销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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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疗业务及管理费用 |
月分摊额 |
每项次摊销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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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政补助 |
月分摊额 |
每项次摊销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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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目成本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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