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北京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前位置: 政策资讯> 医保快讯 >详情
2015年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通知和开展全省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6-02        信息来源:查看

2015年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通知和开展全省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6/2   来源: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县物价局(市场监管局):

为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93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开展全省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专项检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组织形式

全省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由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部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同级检查的原则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各市(地)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检查实施方案,采取行之有效的检查方式,并根据价格举报、价格监测、媒体报道以及市场巡查发现的线索开展针对性的重点检查。省局将派出督导组赴部分市、县督导专项检查工作。

二、检查的对象、重点和内容

检查对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

检查重点: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

检查内容: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如下10种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

(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行为;

(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

(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的行为;

(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药价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

(九)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十)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三、检查的时间和范围

检查时间:2015年6月1日开始,12月31日结束。

检查范围:2015年6月1日以后的药品市场价格行为。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注重协同。药品价格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各地要加强领导,统一组织,抽调一批具有市场价格监管经验和能力的人员参加这次专项检查。要加强与卫生、医保、药监等部门的协调联动,确保取得实效,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推进。

(二)加强宣传,注重引导。药品价格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进行正面舆论引导。坚持检查与政策宣传、调查研究与促进整改规范相结合。采取提醒告诫、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引导经营者自觉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

(三)转变观念,严格执法。各地要改变以往的检查思路和观念,重点检查药品价格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对价格举报、媒体报道以及市场巡查发现的线索开展针对性重点检查。对于哄抬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恶意扰乱市场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罚,公开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经营者。

(四)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检查人员在实施药品价格行为监管中,要认真遵守《廉政准则》及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各地要及时反馈检查工作成效和经验、存在问题和建议,并于2015年12月15日前报送药品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总结。

联系人:李琦,联系电话:0451—82638228,电子邮箱:yc82624122@163.com。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27日  





网络备案:京ICP备12039121号-1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B座7层 www.yaochangyun.com ©2016-2023 泰茂股份版权所有


  •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 可信网站
    信用评价

  • 网络警察
    提醒您

  • 诚信网站

  • 中国互联网
    举报中心

  • 网络举报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