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医〔2018〕123号)精神,现放开县级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各医疗机构按照河北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冀价医〔2016〕211号)相关要求执行。
附件: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张家口市物价局 张家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