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北京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前位置: 政策资讯> 医保快讯 >详情
市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19        信息来源:查看

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医疗服务价格制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价格法》、《安徽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依据《安徽省定价目录》,市医保部门按照省局授权的定价权限范围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定调价”)的行为,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定调价时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定调价项目应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做到有利于节约资源、保障民生、促进技术创新。

第五条  制定社会影响较大或大幅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应当实行听证会制度,并开展定调价风险评估,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制定定价机制,应当实行定价听证或者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听证会应征求普通参保群众、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兼任。

第六条  定调价时,应严格控制医疗机构利润率,并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利益。

第七条定调价工作应由市医保部门具体负责,并指派两名以上人员组成定调价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拟订初步方案、起草制定价格决定、向社会公告、发文实施、制作卷宗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八条公立医疗机构需定调价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医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县(区)公立医疗机构报送至县(区)医保部门,由县(区)医保部门负责审查和统一报送工作;市属公立医疗机构直接报送至市医保部门。

第九条  各级医保部门收到公立医疗机构书面申请后,应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一)书面申请的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服务对象、资产状况等;

2.申请定调价具体项目;

3.现行价格和建议价格水平,属于调整价格的,应说明单位调价幅度、单位调价金额等;

4.申请定调价的理由和依据;

5.申请定调价项目对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

(二)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生产经营成本情况;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的,提供成本测算相关资料。

(三)申请人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合法身份的证明、申请人具备提供医疗服务的资格、资质证明、服务等级、技术等。

第十条当收到医疗机构提出定调价项目书面申请后,工作组应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征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意见,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对决定受理的,应要求医疗机构报送所需材料,并告知医疗机构需要办理的法定时限。

第十一条  对不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价格项目或不属于市医保部门制定价格权限范围内的申请,应当告知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价格的权利或向有定价权的机关提出建议。

对书面申请内容和资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需补正的资料。对书面制定价格申请内容和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对属市医保部门定调价项目,工作组决定受理的,应将医疗机构书面申请和接受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法开展价格制定和调整工作。

 

第三章  调查分析与草拟方案

 

第十三条  工作组受理医疗机构提交的定调价项目后,应明确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和相关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属于《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定调价项目,应依法开展定调价成本调查(监审)。市医保部门负责依法依规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法开展定调价成本监审或调查,并出具《价格成本监审(调查)报告》。《价格成本监审(调查)报告》将作为价格核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工作组完成价格调查、审核成本。应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等形式收集定调价项目的市场供求状况、价格变化趋势、邻区价格水平和定价成本。通过网络收集的资料应当打印,并注明下载方法、下载时间、下载人;通过电话收集的信息应在调查表中明确被调查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通过传真收集的材料应当注明接受时间、地点和接受人。收集邻区执行的价格应附定调价项目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复印件。

第十六条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工作组应按照国家、省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管理办法和成本核算办法,结合本市社会承受能力,提出初步定调价工作方案。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市医保部门定调价听取医疗机构、普通参保群众以及有关方面意见时,可以选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组织听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开展。市医保部门开展对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调查(监审)时,有关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采取座谈会形式征求社会意见时,工作组应公开征集参加座谈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10名;对社会影响大的价格项目,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政行风监督员参加。

第十九条  召开座谈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作组宣读申请人的定调价项目申请;

(二)工作组介绍定调价的政策依据;

(三)工作组提出定调价方案;

(四)经成本调查(监审)的,工作组陈述调查(监审)情况;

(五)参会人员对方案要点发表个人意见建议;

座谈会结束后,工作组应制作《座谈会情况表》。

第二十条  基线调查征求意见时,工作组应围绕价格方案,深入医疗机构进行调查研究,现场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基线调查结束后,工作组应进行汇总并制作《基线调查征求意见表》。

第二十一条  采取网络公示征求社会意见时,工作组应把价格方案在市医保部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并开通电子信箱、公布电话。征求意见结束后,工作组应汇总制作《公示征求意见表》。

第二十二条  对价格执行范围较小的,可采取在执行区域内张贴公告的形式征求社会意见,公告载明价格方案,意见建议反馈的时间和途径,对征求的意见建议,工作组应制作《公告征求意见表》。

第二十三条制定专业技术性强的服务项目价格,工作组应聘请相关领域3名以上专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召开专家论证会时,工作组应做好记录,制作《专家论证情况表》。

第二十四条  以上几种方式征求社会意见结束后,工作组应根据征求的意见和建议对初步价格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拟订制定价格方案,经审核后,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安徽省价格听证目录》的定调价项目,在收到定调价项目申请同时应告知市政府法制部门,及时启动价格听证程序。

第二十六条  工作组负责制定价格听证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明确细化工作内容、工作时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工作标准和要求等。

第二十七条  按照工作方案,工作组应于听证会举行30日前在市医保部门网站发布听证会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参加人。公告应明确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参加人选取方式应现场公证随机产生。

第二十九条为公众更广泛地参与定调价工作,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听证会参加人不得少于15人,其中普通参保群众的比例不低于五分之二,同时可邀请基层一线人员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听证会举行15日前,工作组制作《听证会材料》并送达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材料》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定调价项目听证方案;

(二)价格成本调查(监审)结论和报告;

(三)价格听证的法规、政策;

(四)定调价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政策;

(五)听证会议程;

(六)听证会纪律;

(七)听证会通知。

第三十一条听证会举行15日前,工作组应在市医保部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调价听证方案,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第三十二条听证会召开前,组织听证会参加人进行实地调研,调查、了解医疗机构的运营及成本变化情况,掌握定调价的可行性、必要性。

第三十三条定调价听证方案确定前,工作组应利用座谈会、发放问卷、网络调查等形式,主动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公众倾向性的想法,为合理制定定调价方案提供参考。

第三十四条价格听证会结束后,工作组按《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制作《价格听证报告》和《价格听证情况表》。

第三十五条工作组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做好定调价方案的修改完善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章  集体审议

 

第三十六条  定调价工作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集体审议采取一般程序,即工作组拟定的定调价工作方案,提交市级医保部门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并形成会议讨论记录。

第三十七条  集体审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会议内容和要求;

(二)工作组陈述定调价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和履行程序情况;

(三)工作组陈述成本调查(监审)情况;

    (四)工作组陈述定调价拟订方案、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不采纳的原因及理由;

    (五)与会人员对拟订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具体意见;

    (六)工作组对质疑的问题进行解答、对审议意见作陈述;

(七)形成会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集体审议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政策依据准确、程序完备、拟订价格方案合理的,同意制定和调整价格;

(二)对定调价时机不合适的,暂缓定调价;

(三)对需报上级批准的,按规定程序上报;

(四)对拟订价格方案需进一步修改完善的,由工作组修改后重新提交集体审议。

 

第六章  决定与公告

 

第三十九条 工作组应在集体审议决定和合法性审查后,起草制定定调价正式决定文件,并按发文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定调价内容属于听证事项的,工作组应在集体审议决定后起草制定定调价请示,附拟定调价说明、听证报告或征求意见结论,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后上报市政府。需要报请省级医保部门批准的,参照办理。

省级医保部门或市政府批准后,工作组起草制定定调价正式决定文件,并按发文规定程序发文。

第四十一条  需要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价格的,应建立会商机制。工作组应在集体审议决定和会商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起草制定定调价正式决定文件,按发文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  定调价决定文件下发后,工作组应把定调价决定全文在市医保部门官方网站公开,并及时收集、下载对外公告资料。

第七章  立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制定和调整价格文书及卷宗,应按照省医保部门规定的文书格式,做到格式统一、描述客观、表述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四十四条正式文件公布后,工作组应将定调价相关材料、文书进行整理,制作成卷宗。

第四十五条  政府定调价项目卷宗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文件目录;

(三)定调价正式文件一份;

(四)医疗机构书面申请、相关数据材料等;

(五)价格成本调查(监审)资料;

(六)《征求意见表》及相关材料;

(七)《专家论证情况表》及相关附件;

(八)《价格听证会情况表》及相关附件;

(九)《集体审议情况表》和《讨论记录》;

(十)拟文初稿及领导签发件;

(十一)上级机关批准决定的复印件;

(十二)《对外公告情况表》及相关材料;

(十三)《卷宗制作审核表》;

(十四)《卷宗备考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定调价决定实施期满一年后,应对价格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跟踪调查和评估。

第四十七条  如遇到国家、省医保部门价格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程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网络备案:京ICP备12039121号-1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B座7层 www.yaochangyun.com ©2016-2023 泰茂股份版权所有


  •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 可信网站
    信用评价

  • 网络警察
    提醒您

  • 诚信网站

  • 中国互联网
    举报中心

  • 网络举报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