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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生殖中心病房床位价格的复函(桂价医函〔2018〕253号)
发布时间: 2018-10-24        信息来源:查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生殖中心:

    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生殖中心关于审批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桂卫生殖字〔2018〕9号)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价医〔2016〕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医〔2018〕62号)规定,经研究,现就你中心部分病房床位价格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病房床位按附件核定的价格执行。

    二、对持有民政等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户救助、残疾贫困、农村五保等有效证件者及其未满18周岁子女,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住院病房床位收费,按同类病房床位价格规定标准 90%收取;对慢性病等长期住院病人,按同类病房床位价格规定标准的90%收取。

    三、其他有关规定请按照桂价医〔2016〕50号、桂价医〔2018〕62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7〕32号)执行。

    四、请你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病房床位价格公示以及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价格政策顺利实施。同时,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价格行为,不得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分解、重复收费;不得自行变更病房床位比例、减少服务设备设施、降低服务质量。

    五、本文自2018年7月20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物 价 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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