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精神,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药品差比价规则》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销售情况,决定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价格,单独定价药品按《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表1)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表2)的规定执行;取消部分药品的单独定价价格或资格(附表3)。附表中,备注栏标注"*"的为国家公布的代表品,标注"#"的为我省按差比价规则制定的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山西省医疗机构集中网上招标采购药品中标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公布最高零售限价的,按本次公布的价格执行;如低于本通知公布价格的,不得擅自提高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试点县公立医院按实际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
三、对于国家尚未定价的化学药品,我省将按照药品价格申报办法分批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凡现行价格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此前我局公布的与附表中相同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同时废止。
附表: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2、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3、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或资格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