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北京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前位置: 政策资讯> 医保快讯 >详情
漳州市物价局 漳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漳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7-27        信息来源:查看

 漳州市物价局 漳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漳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漳价费〔2016〕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商投资区经发局、社会事业管理局,常山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卫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意见》(闽价医〔2015〕393号)精神,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保持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合理的比价关系,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经研究,现就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药品(中药饮片除外)、耗材零差率销售。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实施一般诊疗费政策,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次10元(其中个人支付每人次1.5元);村卫生所一般诊疗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次5元(其中个人支付每人次1元)。一般诊疗费服务项目内涵仍按原规定执行。已合并为一般诊疗费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或变相收取费用;对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等项目,只能按每疗程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
  三、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收费按每人每针次3元(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除外)收取。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普通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维持不变,仍按《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医〔2012〕37 号)文执行。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费不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收费标准统一按10元/日执行,其他护理费项目收费标准维持不变,仍按县级公立医院零差率改革前的价格执行。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服务价格由各单位在现行县级公立医院服务价格的85%以内制定。为便于医疗服务机构收费窗口结算,收费金额尾数出现“分”时实行“四舍五入”,即5分(含5分)以上按1角结算,5分以下不予计收。
七、上述基层医疗服务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下调本单位的具体执行价格,但不得上浮。
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时,必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医疗服务并收取费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以及规定价格。
 九、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阳光收费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公示制度,将医疗服务价格相关内容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执行价格、批准文号等,并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关于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漳州市物价局      漳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16日


网络备案:京ICP备12039121号-1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B座7层 www.yaochangyun.com ©2016-2023 泰茂股份版权所有


  •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 可信网站
    信用评价

  • 网络警察
    提醒您

  • 诚信网站

  • 中国互联网
    举报中心

  • 网络举报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