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省属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我局《江苏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2]238号)规定,现将对省人民医院等10家部、省属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制定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454种政府定价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自2004年4月10日起在部、省属10家医疗机构执行,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执行至下次集中招标采购重新公布价格为止。
二、中标的市场调节价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作价公式,计算具体价格,报我局备案,并与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同一时间执行。
三、今后国家出台的本次中标所列品种价格,低于本通知零售价格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高于本通知零售价格的,按本通知零售价格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四、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药品招标零售价格,并实行明码标价。省有关部门将对药品招标零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有关规定的单位,将依法严肃查处。附表:部、省属10家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政府定价品种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