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规定,现就调整黑龙江省低价药品清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低价药品清单所列药品均按药品通用名表述。进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享受药品招标采购的相关政策。
二、本次调进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所列剂型规格均执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黑价格〔2014〕167号)的各项规定,不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三、鉴于阿莫西林分散片、盐酸克林霉素胶囊、右归丸(小蜜丸)、丹七片、氢化泼尼松注射液、雌二醇凝胶剂、氨咖黄敏胶囊(含体外培育牛黄)、藿香正气滴丸等药品不符合低价药相关规定,同意其退出低价药品清单,同时不再按低价药品管理。
四、纳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在同一通用名下,凡涉及国家发改委和我省价格部门过去针对特定企业或特定情况制定价格的药品,日均治疗费用不符合低价药品规定标准的,不纳入低价药品管理,也不享受现行低价药相关政策;如过去针对特定企业或特定情况制定价格的药品,企业承诺实际交易价格能按照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执行的,也可纳入低价药。
五、各市(地)、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低价药品清单中的药品价格监督检查,监测其市场购销情况,对不合理的涨价行为,要依法重点监管,并及时向省局报告情况;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调进、退出低价药品清单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