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定价药品管理办法和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关于核定药品价格的请示,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我委核定了甲硝唑等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为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我省制定的最高零售指导价格为临时价格,待国家发改委正式价格公布后,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附表二所列药品为青海省发改委定价药品。
二、取消青海省发改委《关于公布庆大霉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3]1515号)中部分药品最高零售限价,按附表二规定的价格执行。
三、各医疗机构执行的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低于本通知价格的,维持原价;高于本通知价格的,则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价格。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价格不得高于本次公布的价格。
四、附件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和同规格的其他包装数量,由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市场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药品价格政策,不执行本文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13年12月25日起执行。
甲硝唑部分药品价格表.xls
省发改委价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