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苏价费〔2005〕390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切实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各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反映和建议,经研究,决定完善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及价格,并明确有关规定:
一、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价格
(一)增加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和说明,并相应调整项目价格(详见附表1);
(二)调整直线加速器放疗(固定照射)等项目价格(详见附表2);
(三)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表3)
(四)增加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详见附表4)
二、明确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一)暂停执行院内会诊项目(编码111000002);
(二)医用降温毯按特殊物理降温(编码 121100002)价格执行;
(三)宫腔镜检查(编码331306003)不加收宫腔镜费用。
三、明确有关价格管理规定
(一)民办非营利性医疗的价格管理暂按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即“凡未取得等级医院的医疗机构,须根据《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级标准》,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卫生、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执行的医院类别后,方可执行新的价格标准”。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另行下达。
(三)关于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血液及血液成分价格:
1、增加血液及血液成分的规格,调整部分项目名称(详见附表5);
2、取消《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核定血液及血制品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292号)中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服务价格项目;
3、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通知》(苏卫医[2005]42号)规定,医疗机构不执行白细胞除滤项目及价格(编码310800006),由采供血机构执行;
4、采供血机构的血液按照按《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的血液照射(编码310800009)价格执行(详见附表1)。
四、对经归并项目后确属新项目的,各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及省管医疗机构应按《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及程序申报。
任何部门、医疗机构和医学专业学会不得违反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规定和有关医疗行为规范,对操纵价格、分解项目、重复收费、规定医嘱变相提高价格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医疗和采供血机构变更收费许可证。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门诊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制度,主动接受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附件: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共5表)
附表1:完善除外内容、项目内涵、说明及价格部分
附表2:调整价格部分
附表3: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附表4:增加特殊医用材料编码
附表5:血液及血液成分供应价格(修订)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抄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转载来源:http://www.jswst.gov.cn/gb/jsswst/gzdt/bmdt/ghcw/userobject1ai17469.html
有关附件:
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doc
附件: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共5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