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根据《北京市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现将第二批备案登记的外埠在京销售的药品价格予以公布,并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已公布的药品价格各经销单位要严格遵照执行,不得超过公布价格。需要调整备案登记价格的,由本市药品经营单位到市物价局药品价格管理办公室重新备案登记。
二、中管品种在国家计委未下达价格之前执行此公布价格,国家计委下达价格后,执行国家计委价格。
三、各经营单位经营的外埠药品,目前尚未备案登记的,要尽快将有关材料备齐,到市物价局备案登记。
四、有关经营过程中的折扣、折让问题仍按京价(药)字[1997]第24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对北京市物价局京价(药)字[1998]306号文件中维生素C针等七种药品价格备案予以调整,请按本次公布价格执行。
特此通知。
附:第二批外埠进京销售药品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