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吡拉西坦等
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1]1249号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药品差比价规则有关规定,我委核定了部分国家未公布的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同时依照药品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正式核定价格核定了部分国家暂未定价的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将吡拉西坦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予以公布于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进行上网采购的医疗机构,一律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即挂网临时零售价格低于本通知最高零售价格的,按挂网临时零售价格执行,高于本通知最高零售价格的,则按本通知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附表标明生产企业的,其价格仅限该企业执行。附表中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基本药物的品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我委公布的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中标价格执行。
本通知将在四川价格网(www.scpi.gov.cn)同时向社会公布,自2011年10月24日起执行。
201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