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1、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5〕1762号文附表一、附表二未列剂型规格药品价格随文下发,具体价格见附件二、三。
2、对上述22种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药品的剂型,我省将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分期分批降低其最高零售价。在未公布新的零售价前,暂按现行价格执行,并纳入挂网采购。
3、本通知所列的22个药品暂停招标采购,按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纳入挂网阳光采购。挂网阳光采购后的实际零售价格,一律按挂网阳光采购价格顺加15%制定挂网后的实际零售价格,并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挂网后的实际零售价低于国家零售价的,按实际零售价执行,高于国家零售价的按国家零售价执行。若医疗机构实际进价低于挂网阳光采购价的,一律按医疗机构的实际采购价顺加15%作为本医疗机构的实际零售价格。对医疗机构虚报实际进价或实际加价率超过15%的,应按有关价格法规严肃处理。
4、对未获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其非GMP零售价格按低于GMP价格30%执行,并将有关资料尽快上报我局。
5、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0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