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自治区物价局依据《药品差比价规则》,对部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已向我局申报在我区市场上销售的药品,附件中未列的规格及剂型价格进行了核定,同时,对涉及我区药品定价目录内定价的个别药品及补充规格、剂型也进行了核定,现将核定的价格印发给你们(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销售的同种药品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全区各级医疗机构现行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凡与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属同品种的,其中标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附表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附表规定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附表规定价格的,仍按原价格执行。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次调整的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13年9月20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自治区物价局
201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