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我局自2009年建立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登记公示制度以来,对社会及时了解我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信息,增加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透明度,抑制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无序上涨,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全国市场形势的变化,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规定,我局决定从2010年6月4日起,取消对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登记公示制度。对之前已登记公示的市场调节价药品,进行全面清理,已出具的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信息,不再作为药品购销的参考依据。对市场调节价药品,确因工作需要须了解企业自主定价药品情况的,可要求企业报送相关资料,内部使用。《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登记公示制度的通知》(黑价格字[2008]360号)同时废止。
对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管理仍按《黑龙江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审批暂行办法》(黑价格字[2008]361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