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 0 1 4 ]1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局对本级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详见附件1),予以公示,并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低价药品范围。列入宁夏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即宁价费发〔2012〕8号及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非处方药剂型目录)且已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除外);尚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但按照全国平均中零价计算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拟于下批制定,企业可在网上反馈意见表中申报,并标明(新增)。
二、日均费用标准。日均费用根据现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和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平均日用量计算。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三、日均费用计算方法。低价药品清单所列剂型,日均费用均按代表品的零售价格和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平均日用量计算。平均日用量是成人每日最小用量和每日最大用量的平均值。依体重精确使用的药品,按照成人体重60kg计算日用量;专门的儿童用药按照儿童每日最小用量和每日最大用量的平均值计算;每日用法用量随病程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维持剂量计算,未标示维持剂量的,按照病程中最小用量和最大用量的平均数计算;标示多种适应症(功能主治)的,按主要适应症(功能主治)计算;未明确主要适应症(功能主治)的,按日用量居中的一个或者两个适应症(功能主治)计算平均日用量。因药品使用特性,无法计算日均费用的品种,暂不列入低价药品清单。
四、低价药品清单已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和剂型,所列剂型的各个规格均应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清单所列剂型中涉及按照特定企业或特定情况制定的药品价格,日治疗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已在附件标注),按照低价药品价格政策执行;不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按现行有关价格政策执行。
本次公示截止时间为6月24日17:30。社会各界如有异议,请实名将申诉函、自治区政府定价文件、注册批件和说明书等在公示期截止前,发送至邮箱:liuyj@nxcpic.gov.cn
联系电话:0951—5166043
附件: 1、 宁夏自治区政府定价范围内低价药品清单
2、 宁夏自治区政府定价低价药品清单意见反馈表
宁夏物价局
2 0 1 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