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9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我委以青发改价格〔2012〕1441号文及时转发了《通知》,同时要求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对《通知》中未列的规格剂型向我委提交定价申请。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和我省销售实际,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我委核定了有关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限价,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附表1所列药品价格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单独定价药品增补规格最高零售价格,仅限于标注的企业执行;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附表2规定的价格。
二、各类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现行零售价格(含招标采购价格)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维持原价,不得提高;高于本次公布价格的,执行本次公布的价格。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价格不得高于本次公布的价格。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市场价格的监测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处)。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药品价格政策,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2012年11月25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