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2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3]107号)精神,我们核定了部分药品补充剂型和规格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为临时价格,国家发展与改革委补充剂型规格药品价格通知下发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严格执行定价权限。列入《江苏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已出台的品种,各地需补充剂型规格的,地产品仍由产地市向省物价局申报;外地调入品种,凡我省已公布价格的执行现行价格,未公布价格的应及时向我局申报。各地不得自行定价销售。
三、醋酸氢化可的松注射剂按苏价工[2001]395号氢化可的松注射剂价格执行,色甘酸钠滴眼液(软塑、硬塑)按苏价工[2002]219号文规定价格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5日执行。
附表一: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江苏省物价局定价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三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