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2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3]107号)精神,现将267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价格的267种药品,均为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国家计委制定价格的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附件一),及我省制定价格的200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附件二),均从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二、各地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高于此次公布价格的,必须按本次公布价格执行,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不得擅自提高。
三、公布的药品价格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省外生产企业于3月15日前报省物价局,省内企业由产地市物价局于3月20日前汇总上报省物价局。逾期不申报价格的,一律不得自行定价销售。省局将按照合理比价的原则核定临时价格并上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批复前,可暂按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执行。
四、执行附件一和附件二中GMP价格的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认证公告》为准。
五、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一:国家计委定价的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件二:省物价局定价的200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