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09]320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后,各地总体执行顺利。为确保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执行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理解基本药物价格政策。《通知》附表零售指导价格是最高零售限价,药品经营单位现行实际零售价格高于《通知》附表所列价格的,必须降到零售指导价格以下;低于《通知》附表价格的,在实际采购价格没有变化时,不得随意提高实际零售价格。
特定生产供应企业的药品,是指基本药物中国家和我省认定的专利原研、单独定价和中药优质优价药品。这部分药品目前可暂按原定价格销售,以后可以在暂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销售。
本次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价格属于国家定价药品,执行顺加15%的加价率,执行范围目前仍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
二、加强价格动态监测。各市要建立和加强基本药物价格动态监测,对市场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价格调整前后市场供应出现异常的情况,要及时向我局反映。
三、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开展一次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大检查,确保基本药物各项政策执行到位。对于违法违规涨价,以及恶意低价投标,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认真听取各方面反馈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对群众关心的问题,要进一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合理引导群众预期。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