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价医〔2011〕251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
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药品价格管理权限,在进行市场价格调查、地区价格协调,以及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将研究制定的庆大霉素等省定价非处方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具体附后)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备注栏注明企业的为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品种。附表三为新定价药品,执行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有效期一年。
二、附表中公布的颗粒剂、合剂(口服液)、栓剂等代表规格品,凡按最小计量单位制定公布零售价格的,其他包装数量规格,由经营单位按最小计量单位零售价格乘以包装数量确定的价格执行。
三、我省现行集中采购药品的中标零售价格,高于此次公布价格的,必须按本次公布价格执行;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不得擅自提高。
四、附表未列的规格价格,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局上报,我局将适时公布附表未列的增补规格价格。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1年8月25日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同时废止。
附表:一、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三、部分中成药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