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局,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进行调整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9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人社厅函〔2015〕92号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国家医保目录)调整规范的药品,与《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重庆医保目录)进行对接。
(一)国家医保目录西药部分第198号对应重庆医保目录西药部分第214号。
(二)国家医保目录西药部分第249号对应重庆医保目录西药部分第270号。
(三)国家医保目录西药部分第449号对应重庆医保目录西药部分第485号。
(四)国家医保目录西药部分第710号对应重庆医保目录西药部分第764号。
(五)国家医保目录西药部分第928号对应重庆医保目录西药部分第993号。
(六)国家医保目录西药部分第929号对应重庆医保目录西药部分第994号。
(七)国家医保目录西药部分第1082号对应重庆医保目录西药部分第1156号。
(八)国家医保目录西药部分第236号对应重庆医保目录西药部分第256号。
(九)国家医保目录西药部分第763号对应重庆医保目录西药部分第818号。
(十)国家医保目录西药部分第806号对应重庆医保目录西药部分第861号。
(十一)国家医保目录西药部分第905号对应重庆医保目录西药部分第967号。
二、市社会保险局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做好药品目录数据库的相应调整工作,指导各区县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的宣传,并做好具体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