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含永宁县)价格主管部门、卫生局、辖区内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收费、服务行为,确保《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决定在决定在银川市(含三区即: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下同)和永宁县范围内,自2006年3月1日起先期实行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化管理旨在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科学规范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机制,为政府管理部门进行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信息,为医疗机构正确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和医疗服务费用查询服务提供保证。同时也为了防止乱收费,增加价格透明度,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从而达到从根本上堵塞在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漏洞,进一步改善医患关系,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水平的目的。
二、实行信息化管理的范围。银川市(含永宁县)执行C类以上(含C类)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试点医疗机构,先期实行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化管理制度,执行C类收费标准以下的其他医疗机构逐步推行该项制度。要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规范医疗机构
的价格行为,消除人为定价、随意定价的现象。
三、医疗机构应配置相关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专业人员。信息化管理所需软件即:《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由自治区政府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进行招标采购定价,县(区)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直接付款采购,并完成对数据库和程序的修改(具体见附件)。保证于2006年3 月 1日起正常使用。
四、各级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设立公示查询系统。公示查询系统中的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执行价格由医疗机构及时更新,以便与收费窗口的收费价格保持一致,使患者可按收费清单进行查询。
五、医疗机构在按规定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信息管理系统》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技术处理或修改,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