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6〕10号)精神,积极推进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分类管理,有序放开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发挥市场机制在医疗服务价格形成中的引导作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就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项目管理
(一)本次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为我区公立医疗机构现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1032号)中临床诊疗类的全瓷冠修复等1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详见附表。
(二)今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等依据相关政策,综合考虑我区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和市场竞争等实际情况,陆续向社会公布。
(三)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必须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项目规范,并按照附件所列内容向患者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等,“除外内容”中列明的医用耗材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单独收取费用,否则不得另行收费。
二、价格制定原则
(一)本次公布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13项医疗服务项目,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价格。
(二)公立医疗机构应本着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医疗服务项目实际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技术难度、风险程度、市场供求及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
三、加强市场监管
(一)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单独公示自主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保障患者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立医疗机构要坚持患者自愿的原则,按照医疗服务项目内容提供服务和收费。
(三)凡被国家或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禁止临床应用的医学诊疗技术,相关项目价格应自动废止。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及时掌握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提醒、告诫。依法查处公立医疗机构自立项目、不按规定或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医疗服务收费等违规行为。加强价格政策宣传解释,跟踪政策实施效果,畅通12358价格投诉举报渠道,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
(五)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落实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畅通12320卫生热线,及时解决医患矛盾。
(六)本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附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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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