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要求,为保障我区常用低价药品市场供应,建立健全自治区低价药品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我委拟于近期开展低价药品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低价药品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进入或退出低价药品清单,其中:申请进入的仅限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内的药品;申请退出的仅限于现行国家和我区低价药品清单内的药品。
二、进入或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的申报条件。(一)申请进入低价药品清单的条件:1.实际销售价格符合国家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2.根据药品说明书能准确计算日治疗量。3.遵守价格承诺,保证药品价格基本稳定,采购周期内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变动。(二)申请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的条件:1.日均费用突破国家低价药品标准。2.因原材料供应不足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生产和供应。3.产地省或有关省级价格部门明确公布已退出低价药品清单。4.采购周期内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变动。
三、申请进入或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列入或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的申请报告。2.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药品批准生产批件、药品质量标准和药品说明书。3.产地省或有关省级价格部门已公布列入或调出低价药品价格文件。4.价格承诺书。5.企业申请办理委托书及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6.药品生产成本测算情况。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低价药品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上述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合理确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凡申请进入或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的品种,需如实填报药品信息登记表,并于2017年9月8日前将所有资料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医药和服务价格处(已向我委提交申请的企业请在要求时限内重新予以确认),我委审核后将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公示。
联系人:赵霞 联系电话:0991—2823759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低价药品信息登记表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