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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低价药品动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8-28        信息来源:查看

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低价药品动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8/28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要求,为保障我区常用低价药品市场供应,建立健全自治区低价药品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我委拟于近期开展低价药品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低价药品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进入或退出低价药品清单,其中:申请进入的仅限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内的药品;申请退出的仅限于现行国家和我区低价药品清单内的药品。


二、进入或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的申报条件。(一)申请进入低价药品清单的条件:1.实际销售价格符合国家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2.根据药品说明书能准确计算日治疗量。3.遵守价格承诺,保证药品价格基本稳定,采购周期内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变动。(二)申请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的条件:1.日均费用突破国家低价药品标准。2.因原材料供应不足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生产和供应。3.产地省或有关省级价格部门明确公布已退出低价药品清单。4.采购周期内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变动。


三、申请进入或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列入或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的申请报告。2.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药品批准生产批件、药品质量标准和药品说明书。3.产地省或有关省级价格部门已公布列入或调出低价药品价格文件。4.价格承诺书。5.企业申请办理委托书及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6.药品生产成本测算情况。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低价药品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上述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合理确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凡申请进入或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的品种,需如实填报药品信息登记表,并于2017年9月8日前将所有资料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医药和服务价格处(已向我委提交申请的企业请在要求时限内重新予以确认),我委审核后将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公示。


联系人:赵霞 联系电话:0991—2823759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低价药品信息登记表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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