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我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5〕122号)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论证工作的通知》(桂价电〔2016〕5号)安排,自治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召开了广西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家论证会,附件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已经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拟作为我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全区公布实施。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异议,请于2017年9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xyyc2010@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