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337号)精神,现将32种药品的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自2006年11月20日起执行,该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行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
二、此次未被列出的规格药品,各市应于11月22日以前向省物价局上报,省物价局增补规格药品价格未下达前,各地不得自行定价销售。
三、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局报告,我局将按有关规定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优质优价品种和只有一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其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的,也要及时向我局报告有关情况。
四、各地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此次公布价格的,必须按本次公布价格执行;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不得擅自提高。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附表:部分中成药肿瘤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