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取消其他药品的原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
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价格,由医疗机构按照《辽宁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辽价发[2001]98号)自行制定和调整,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制剂,待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等规则出台后,按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
三、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