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236号)规定,结合市场调查情况,我局审定了藿香正气颗粒等88种中成药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公布的88种中成药价格(见附表一、二)均为最高零售价格。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的实际零售价格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本通知附表规定的价格。凡高于本通知附表规定价格的,必须立即降下来;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的实际零售价格低于本通知附表规定价格的,原则上不得提高。
二、根据市场调查情况,按照"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规定,我局补充下达了部分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正式价格之前,暂按我局下达价格执行。本通知及《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藿香正气水等19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工[2003]258号)附表未列规格,相关生产企业须按照"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规定,在2003年11月15日前重新申报价格。其中:省内企业应先向所在地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提出重新定价申请,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价格安排建议,由我局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价格;省外企业须持真实、有效的企业资格证明、药品生产批文和药品价格文件等文件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局申请办理价格备案。凡不按规定申报价格的,一律不得自行作价销售。
三、本通知附表所列GMP最高零售价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认证公告》为准。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审核、下达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时,所公布的临时零售价格不得高于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凡高于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的,必须立即降至规定价格以下。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各地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和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其销售价格低于规定价格的,均不得提高。
五、本通知将通过《物价公报》、《湖北医药价格》和湖北价格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六、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藿香正气颗粒等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缩泉丸等6种甲类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