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厂区、甘肃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和甘肃省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在多次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以及西北五省(区)物价部门地区协调的基础上,我局决定调整和降低甘肃市场110种OTC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价格的110个品种423个剂型规格的药品,均为各省管理的OTC药品,其中西药15种、40个剂型规格,中成药95种、383个剂型规格。
二、附表未列的其它剂型及规格,指定省人民医院、兰大一院、兰大二院、省中医院、陆军总院等医疗机构,务必于5月10日前向我局上报相关资料,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在我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本次公布的药品价格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以实际采购价(包括中标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其零售价格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执行实际的零售价格;高于本次公布价格的,必须执行本次公布的零售价格。
四、我局将加强对附表所列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将采取措施降低其实际零售价格。专利和原研制药品,其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西北地区的差异超过5%,我局将会同西北其它省物价部门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最高零售价格而擅自销售药品的,要严格按照《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7年4月16日起执行。
附表:甘肃省110种OTC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xls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