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价费[2009]406号)及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的有关规定,我局重新调整制定了《江苏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增补进入2010年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省医保目录》)的药品剂型中,通用名称与国家定价药品通用名称相同的处方药剂型,按现行药品价格管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不再列入《江苏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
二、列入我省定价目录的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生产经营企业上市销售目录内的药品剂型,尚无政府定价的,应向省物价局提出核定价格的建议。在省物价局制定公布价格前,企业已经上市销售的药品暂按现行价格销售,但应该在省定价目录公布后二个月内向省物价局提出核定价格的建议。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制制剂和中药饮片(指目录所列不予支付费用中药饮片以外的中药饮片)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制定价格管理办法。在宁部、省属医疗机构销售的自制制剂和中药饮片价格由省物价局管理,其他授权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省制定的价格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四、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药品进入或退出省医保报销目录的文件,省物价局将适时调整我省定价药品目录。
五、原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或我省定价、但未重新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江苏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的部分药品剂型,自《江苏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执行之日起,即为市场调节价药品,原政府定价及备注内容同时作废。
六、本通知从二O一一年二月十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江苏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