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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2-17        信息来源:查看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5268号),2017年以后退休人员每年增加1年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或连续),至2021年达到15年为止(即2017年实际缴费年限为11年,2018年为12年,以此类推)。从20171月开始,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12年大额医疗补助费用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额医疗补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缴费标准

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含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缴费标准为8/人·月,其中用人单位负担80%(即6.4/人·月),个人负担20%(即1.6/人·月)。

二、一次性补缴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用原则

(一)已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退休后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用已满或超过12年的,不再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额医疗补助待遇(缴费超过12年的,不再退费)。

(二)至20171月尚未缴足12年的,需一次性缴足达到12年所差年限的费用,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三、注意事项

(一)20171月系统对所有参保单位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补助费用按以上原则进行清算,清算费用和单位正常核定费用同时缴纳,请各参保单位按时缴纳费用,以免待遇受到影响。

(二)20171月以后办理在职转退休人员在清算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时,须一次性缴纳12年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之后不再缴纳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三)各区县、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在20161230日前,把市级统筹前未录入信息系统的退休人员退休后缴纳的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年限录入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1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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