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价医〔2016〕16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省管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引导资源配置作用,促进医疗机构有序竞争、健康发展,在认真调研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再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胚胎移植术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具体项目见附件),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服务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支付标准。
二、医疗机构要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医疗机构制定和调整价格应以合理的医院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综合考虑群众、医保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
三、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及时掌握放开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变化情况,发现异动及时提醒、告诫,依法查处自立项目、擅自扩大服务范围、不按规定或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医疗服务等不规范行为。
附件:放开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录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