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复合药纳入<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0〕233号)精神,经审核,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等二种复合药(详见附件)可视同《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乙类药品,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海南省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第十批复合药(含大输液).xls
201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