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甘肃厂区、东风场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函告我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本次公布的在我省市场流通的同品种名称其他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指定省人民医院、兰大一院、兰大二院、陆军总院,在3月20日之前,将现行规格及价格向我局上报(可按电子版),由我局按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甘肃市场零售价格。
2、本次公布的药品价格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以实际采购价(包括中标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其零售价格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执行实际的零售价格;高于本次公布价格的,必须执行本次公布的零售价格。
3、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以上药品,特别是优质优价的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购销价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要及时向我局报告,由我局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同时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和价格执行的,要按照《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以上价格自2007年3月15日起执行。
要求:省内各医疗机构敦促药品生产企业到省物价局办理药品价格公示
甘肃省物价局
200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