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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441号)
发布时间: 2016-09-19        信息来源:查看
中央在川、省属在蓉医疗机构:
  为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结合临床医疗技术推广应用和专家评审意见,现将中央在川、省属在蓉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核定公布于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此次核定公布的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共21项(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适用于有条件实施的中央在川、省属在蓉的三甲公立医疗机构。其他等级的省属在蓉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按川发改价格﹝2012﹞903号文件规定的比例下浮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满自动作废。申报医院应在试行期满前三个月,将项目、标准试行情况、实际运行成本等报送价格、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评估,重新发布正式执行文件。

附件:
  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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