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物价局、医药管理局,各有关药厂: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定头孢类等部分中央管理的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9]403号)文"对各省制定的药品价格均应在调查的基础上重新审定,价格虚高及折扣过多的,要及时降价并向社会公布"的要求,经组织调查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决定降低四环素等22种自治区列管药品的价格,同时将重新审核后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不变的自治区列管药品的价格一并下发给你们(具体价格详见附表),请严格按照重新公布的价格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分药品价格降低后,各经营和医疗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向生产经营企业要求扩大差率或多要折扣。
二、本通知附表中未列的属自治区列管药品的价格一律自行撤销,今后企业有生产时需按规定另行报批。
三、对达到国家GMP认证(达标)的企业,生产有此次公布价格品种的,其价格需按规定另行报批。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药品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检查中如发现列管药品价格折扣率超过规定标准的,请立即向我们反映,以便及时调整药品价格。
本通知规定从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表1:区管药品价格调整表
附表2:维持现行价格的区管药品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