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物价局(经发局)、卫计局、人社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增医疗服务定价工作的通知》(鄂价农医〔2015〕46号)要求,依据《湖北省定价目录》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专家评审等定价程序,制定了《鄂州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方案》,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的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各自条件开展132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按附表最高指导价执行,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严格实行收费公式制度,严禁以任何形式分解项目、分解内容重复收费。凡“除外内容”、“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以另收费用的医疗器械(材)使用、医用材料消耗等,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另行收费。
三、本次制定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试行价格,试行期两年,试行期从2017年11月10日起。
附表:鄂州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