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59号)精神,自11月1日起,全省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为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取消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疏导医疗服务价格矛盾,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促进分级诊疗,有效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逐步形成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和科学的补偿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合理控制价格调整补偿总量,促进医疗服务价格结构调整。以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合理年收入(2011年或者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前一年的收入)为基础,根据财政、医保保障和医院内部消化等情况,按照省医改领导小组确定的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由价格调整补偿40%的比例,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额,确保调价后80%以上的县级公立医院补偿到位。
在保证医保基金可承受、总体上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将通过推进药品和耗材招标采购、流通、使用等方面改革降低费用而腾出的空间,主要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高诊查、护理、治疗、手术、床位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引导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获得合理补偿。
(二)拉开等级层次、体现价格差异。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要合理拉开不同层次、不同等级医院之间医疗服务价格差距,保持省、市、县不同等级医院之间相对合理的比价关系。在全省全面推开公立医院改革后,通过价格调整,衔接好省、市、县价格水平差异,有效促进分级诊疗和分流患者。
(三)不增加患者费用负担。医药价格改革与医保支付方式、财政保障机制、医院运行机制、医疗服务体系、监管机制等改革协调实施,促进公立医院形成合理次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水平,总体上不增加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三、内容和要求
(一)全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取消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政策(中药饮片除外),县级公立医院一律按进价销售药品。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的实际费用要降低15%左右,不得通过不合理地调整用药结构和用药数量来提高患者使用药品的实际费用水平。
(二)明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权限。县级公立医院医院综合改革期间,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基础性测算、出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各市人民政府牵头所辖各县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协调指导工作,负责部署全市县级公立医院进行价格调整测算工作,审核平衡县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后,报省级价格、卫生计生、财政、人社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合理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山西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财务分类,提高诊查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床位费五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其中诊查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上调不超过13%,床位费上调不超过36%;医用设备检查、检验价格降低不低于10%。各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医疗卫生发展的实际情况,在省规定的调价类别内可自行选取调价的项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要处理好以下两种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普遍调整与重点调整的关系。既要在确定的补偿总量内按照项目类别分块确定价格调整补偿额度进行普遍性调整,避免因部分项目调价幅度过大而加剧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不合理;又要根据医院补偿不平衡问题、个别项目价格明显不合理问题、部分特殊群体患者的负担问题,以及技术难易程度、风险程度的不同,对部分项目进行重点调整。
二是要处理好合理补偿加成和建立激励机制的关系。既要考虑单个医院的补偿加成情况,尽可能兼顾各医院的合理补偿;又要从区域内总量补偿的角度,测算出合理的、均衡的标准。通过价格调整方案形成良性的激励机制,要让药占比低、控费工作做得好、日常管理水平高的医院,通过这次改革多得到实惠,同时激励并促进其他医院进一步加强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向管理要效益。
(四)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浮动机制。第一批、第二批试点县人民政府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药品加成达到40%的,医疗服务价格原则上不再做调整。通过价格调整补偿不足40%的,且药占比、检验检验占医疗服务收入的比例和卫生材料占医疗服务收入的比例与2011年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前一年的同期相比呈下降趋势,可做个别调整。在省规定调价幅度基础上,原则上可上下浮动2个百分点。具体上下浮动的幅度,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所辖各县的具体情况,进行协调平衡掌握。第三批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县,首先要按省规定的调价幅度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不足40%的,原则上可上下浮动2个百分点。上下浮动的幅度,由各市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平衡掌握。
(五)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新农合要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医药价格改革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市医改办要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标准通知市人社医保经办机构。医保和新农合支付政策改革要与医药价格改革同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部分,要及时纳入医保、新农合支付范围,做好医保基金支付系统和价格调整的对接工作,确保改革后不增加患者现有负担。
(六)加强医用耗材价格监管。凡纳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的卫生材料,不得向患者另行收费。对可向患者收费的医用材料,要严格按照医用材料加价率和加价额双限控制的管理规定执行。县级公立医院要通过公开招标采购,降低医用耗材价格。
(七)规范有序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按病种收费执行《山西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晋价费字〔2012〕231号)中的相关规定。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通过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病种医保支付标准。各市、县力争在2015年底完成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
四、时间和步骤
在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后,按法定程序同步启动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并按照省医改领导小组确定的时间出台医药价格改革方案。具体时间和步骤如下:
(一)总额测算阶段
由县医改办牵头,县价格、卫生计生、人社和财政部门,根据卫生财务报表中药品收入的情况和相关财务数据合理确定出本区域内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收入。凡药占比(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不含中药饮片收入)、检查检验收入占医疗服务收入的比例、卫生材料收入占医疗服务收入比例,超过2011年全省的县级公立医院平均水平的部分(平均水平由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不纳入调价总量和范围,由医院自行消化。药品加成收入报县医改领导小组审定后,将其中的40%作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总额。
(二)基础测算阶段
由县级公立医院按照省里确定的医药价格改革的原则、内容和要求,以及县医改领导小组确定的调价总额,根据卫生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统计数据,进行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测算工作,形成本院的调价方案后,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加盖公章后,报县级价格部门。
(三)成本监审阶段
县级价格部门根据医院上报的财务数据和调价方案,按照成本监审的相关程序进行价格成本监审。
(四)提出方案阶段
县级价格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医院提出的调价方案和成本监审的情况,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财政投入、医疗卫生发展和群众就医负担等因素,提出本地区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方案。
(五)部门协调阶段
县级价格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将提出的医药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往财政、人社、新农合和县级公立医院征求意见。人社和新农合要根据方案测算出调价对基金的影响,各部门要提出对方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六)风险评估阶段
县级价格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应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做好医药价格改革方案的风险评估。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风险评估会,认真对居民生活支出影响,社会承受力、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影响等相关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点逐一分析,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七)价格听证阶段
县级价格部门根据各部门提出的意见修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根据价格听证的相关程序,组织医药价格改革方案听证。
(八)上报审批阶段
由县级价格、卫生计生、财政、人社部门拟定医药价格改革方案(送审稿),经县医改办同意,报送县人民政府。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发文执行。同时,报省级价格、卫生计生、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改革合力。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是一项全局性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协调运转、高效便民。价格部门要科学合理制定医药价格改革方案;卫生计生部门要提供真实、合理的基础财务数据,做好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基础测算工作;人社和新农合要做好医保基金支付政策的配套调整工作,对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予以报销;财政部门应承担政府办医责任,积极落实补偿经费。
(二)发挥专家委员会作用,确保价格调整科学合理。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专家委员会应积极参与价格决策,论证医药价格改革方案,参加价格听证会,指导培训相关工作人员,为医药价格改革提供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
(三)加强价格政策风险评估,确保政策调整积极稳妥。
医药价格改革事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大局,事关社会稳定和谐。因此,要对价格政策出台后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先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制定价格政策的主要依据之一。价格政策风险主要从四方面进行评估。一是合法性评估。主要分析医药价格改革决策事项的决策权限、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是合理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价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反映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落实低收入群体的优惠政策;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三是可行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价价格事项是否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是否考虑了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出台时机是否成熟;相关配套措施是否完备;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等。四是可控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价重大价格事项的实施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矛盾的对策措施等。
(四)加强跟踪反馈,实行动态调整。要加强对医药价格改革实施后的跟踪评估,密切关注跟踪改革政策实施情况,价格调整后1年,开展政策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掌握政策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不断完善改革措施,使改革更加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群众得到真正实惠。
(五)加强医疗行为管理,确保价格补偿取得效果。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加强临床路径和诊疗规范管理,合理控制公立医院门诊和出院患者均次医疗费用。 严格控制不合理的用药、不合理的检查检验行为和不合理卫生材料使用。药占比、检查检验收入占医疗服务收入的比例、卫生材料收入占医疗服务收入的比例要呈逐年下降趋势,对于改革前药占比在50%以上的个别医院,第二年要降低10%。到2016年,实现县级公立医院门诊、住院患者人均费用和总收入增幅下降,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检验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提升。到2017年,所有县级公立医院药占比、检验检验收入占医疗服务收入比例、卫生材料收入占医疗服务收入比例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县级公立医院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六)加强舆论引导,规范价格行为。要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争取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在改革过程中和实施后,要加强对试点医院的指导、检查,及时受理医药价格举报和投诉,化解价格矛盾。督导医院做好价格公示和提供住院日费用清单工作。
六、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山西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晋价费字〔2012〕231号)和《山西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晋价费字〔2014〕234号)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主。本文没有涉及到内容,仍按原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