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物价局:
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整顿药品价格折扣、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保障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计委关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813号)精神和省政府关于狠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的要求,决定降低"甲硝唑"等药品零售价格(具体见附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价格整顿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各地必须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共同努力,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及省物价局下发的各类药品价格文件,切实做好降低"虚高"价格、规格折扣行为的工作。
二、本次降低药品价格,是按照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过认真调查研究,以批发和零售单位药品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重点针对市场行情变化较大,价格"虚高"的品种。
三、本次降低药品价格的原则是:降低药品价格中"虚高"的部分,不降低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不缩小批发企业实际进销差率、不减少药品零售单位合法的批零差价收入和规定折扣收入。列入省管药品价格目录内的品种(附表中未明确生产企业的)不分产地、生产批发企业同时按照零售价格降低的幅度降低其原定出厂价、批发价;表中未列的其他规格暂按公布规格品同幅度降低。
四、药品降低价格后,药品批发企业不得以降价为由要求生产企业降低实际出厂价格,药品零售单位不得以降价为由要求批发企业(包括生产企业)降低实际批发价格或多要折扣(让利)。
五、本文公布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各生产、经营及医疗单位仍需按作价办法有关规定顺加作价,以往文件规定价格或登记公布价格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本文于1999年8月10日起执行。
附件:"甲硝唑"等110种药品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