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号)、《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中标基本药物价格审核公布工作原则的通知》(苏价医[2011]378号)精神,现将符合政策规定的2011年度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价格和中标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按附件所列基本药物中标价格采购、销售。
二、我省政府举办的其他医疗机构销售本通知附表所列基本药物,执行中标零售价格。
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执行期间,如遇我局调整有关药品零售价格,药品中标零售价格高于调整后零售价格的,按照调整后零售价格执行;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低于调整后零售价格的,不得提高中标零售价格。
四、为鼓励廉价药品的使用,对剂型为片剂、胶囊,包装数量大(50片/粒及以上)、单片(粒)中标价格低于0.03元(含0.03元)且服用疗程在3天内(含3天)的基本药物,可在提供一次性包装袋并注明药品服用方法的前提下收取0.1元/次的拆零服务费。
五、根据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提供的数据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规定,本文附件备注栏内带"*"仅为二、三级医疗机构可采购的基本药物,不可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中使用。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标基本药物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基本药物价格执行过程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基本药物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附件所列价格自2012年1月15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价格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